聊城高新區(qū)申請條形碼證書代辦理
日期:2018/11/14 15:56:48
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原國家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局1998年7月3日頒布的《商品條碼管理辦法》同時廢止。
商品條碼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規(guī)范商品條碼管理,保證商品條碼質量,加快商品條碼在電子商務和商品流通等領域的應用,促進我國電子商務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發(fā)展,根據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包括零售商品、非零售商品、物流單元、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。
我國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,推廣應用商品條碼,建立我國的商品標識系統。
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條碼的注冊、編碼、印制、應用及其管理,適用本辦法。
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(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)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)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,統一組織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。中國物品編碼中心(以下簡稱編碼中心)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,負責全國商品條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。
第五條 廠商識別代碼是商品條碼的重要組成部分。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按照本辦法核準注冊,獲得廠商識別代碼。
第二章 注 冊
第六條 依法取得營業(yè)執(zhí)照和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生產者、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,可以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。
集團公司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時,應當按規(guī)定單獨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。
第七條 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人(以下簡稱申請人)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(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)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。
申請人應當填寫《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注冊登記表》,出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并提供復印件。
第八條 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,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。對初審合格的,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并報送編碼中心審批;對初審不合格的,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第九條 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,編碼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程序。對符合本辦法第六、七條規(guī)定要求的,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;對不符合規(guī)定要求的,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并說明理由。
第十條 申請人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,由編碼中心發(fā)給《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》(以下簡稱《系統成員證書》),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(以下簡稱系統成員)資格。
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注冊廠商識別代碼:
(一)不能出示營業(yè)執(zhí)照或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文件的。
(二)社會組織、行業(yè)協會、中介機構等組織或單位,非本單位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。
(三)違反法律法規(guī)或者國際物品編碼協會章程的其他情形。